广东广州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告知书(穗南东告字〔2022〕10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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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设东涌镇东导村东上二街**号西侧*号西北侧**米框架结构建筑物自编①号的单位或个人:  经查实,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导村东上二街**号西侧*号西北侧**米处建设*幢*层(加楼梯间及附属用房)框架结构建筑物自编①号,基底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目前闲置。经规划部门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告》〔****〕-*、东涌镇城乡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号、关于无主违法建设自编①号的公告(〔****〕-*)、《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违**B****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府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联系地址:东涌镇祥和路*号(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件:房屋照片、位置图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房屋照片、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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