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领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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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弄***号*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处查获*个带有“苹果”logo且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以下简称“三无”产品)的数据线、**个外包装无“苹果”logo的“三无”数据线和**个外包装无“苹果”logo且无*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三无”电源适配器产品,现场你(单位)******授权证明。我局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因你(单位)无故未到场接受询问调查,且上述涉案物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松强决〔****〕*******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决定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年*月*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沪市监松延强〔****〕************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年*月*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松强解〔****〕*******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上述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本公告告知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场监管所领取,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号*号楼**楼。本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联系人:欧阳胜、费坚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号*号楼****室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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