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果哟哟水果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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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有*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果哟哟水果店经营的苹果香蕉中,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 SP****L****的检验报告。并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单位对宁乡果哟哟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时,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年*月**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勇闯香蕉批发商行,以*.*元/斤的价格,购进*件苹果香蕉(共计**.*斤)。购进后,以*.*元/斤(**.*元/kg)的价格向来店采购的顾客销售,销售额共计***元,其中获利***元。在购进苹果香蕉时,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接到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后,能积极整改,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在店内外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且事后积极停止经营,实施召回。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相关文档:相关文章-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