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些知识点广大经营者得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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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之际,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反垄断法》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垄断 垄断最常见的意思是指凭借优势地位,把持和独占贸易,这既包括卖方的垄断,也包括买方的垄断。在法律层面,之所以要规制垄断,是由于企业一旦具备了垄断地位而限制竞争,市场的竞争机制受到危害,就会导致阻碍技术进步,破坏公平交易,影响竞争秩序的后果。特别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中打击的垄断具有特定的涵义——主要是指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对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不是惩治行业巨头。 二、《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历次修订时间 《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其实,《反垄断法》早在****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市场条件不成熟,直到****年*月**日才最终通过。这部“十年磨一剑”的法律,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先进经验,对促进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方式也越来越多变,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形态,比如网约车行业、视频行业,在白热化的竞争之后掀起了合并浪潮,昔日的竞争对手转瞬间握手言欢成为合作伙伴,做大做强的行业巨头也开始把价格的尖刀伸向消费者,这无疑需要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去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至市场经济,还留存着大量的行政垄断,这严重阻碍了市场的统一和秩序。因此,《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经济垄断,包括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方式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另一类是行政垄断,是指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来排斥、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年《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年《反垄断法》第一条还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可见《反垄断法》涉及多元的价值追求。 具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保障和促进自由竞争,确保竞争机会公平,使竞争机制或整体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形成“排除竞争限制—推动自由竞争—保障公平竞争”的路径,确保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才能实现竞争带来的效率和繁荣,从而提升社会总福利,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公平、秩序的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竞争正义”的追求,都蕴含在上述目标中,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达到这些目标。虽然《反垄断法》的目标看似多元,但是其蕴含的基础价值仍是紧密关联的。即通过自由竞争提升效率,通过确保公平竞争来维护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类目标。 四、垄断行为的类型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其以上经营者达成,或者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类型非常多,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从缔结主体来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以及行业协会垄断。从垄断协议的内容来看,垄断协议由主体、行为、主观目的、客观效果组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违法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不考虑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直接进行市场定价或者作出其他经营决策。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包括: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经营者集中主要关注的是企业之间是否形成控制关系。 *.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与前三个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另外,虽然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是通常认为这里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在内。其次,从行为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最后,从后果来说,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了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行政垄断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妨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让优良的产品不能胜出;另一方面,被保护的企业也会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弱化其开拓创新、适应挑战的能力。 五、违反《反垄断法》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 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转载自肇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原标题:《反垄断法》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些知识点广大经营者得知道!〕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bmdt/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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