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省厅联合多部门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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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工作,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省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月初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处置不动产信息查询、完善不动产处置机制、不动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方面,优化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程序,提升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实施意见》明确,一是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资产处置的,法院、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可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保障管理人正常履职。二是管理人可依法向法院、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破产企业查封保全文书、不动产交易登记或建设等资料,提高破产办理效率。三是完善不动产处置机制,明确缺少规划核实手续,以及涉及土地、房产分割转让、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等情形的处置方式。四是明确破产案件受理后,原保全措施由法院办理解除的方式,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依嘱托及时注销查封登记。
《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出台细化举措,全力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工作。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出台《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扬州市开展“司法处置不动产一件事”全市同标、全域通办服务模式。此外,南京、无锡、宿迁等地的法院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了联动机制,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强业务指导等方式,优化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升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效率。(厅确权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