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海门生态环境局查获南通2023年首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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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门生态******涉嫌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这是南通在****年“三打”专项工作中,查获的首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年*月,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在线监控后台提供的线索,发现该单位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中,*月*日**时至*月*日*时**分,COD数值均超过***mg/L,然而在*月*日*时**分COD数值骤降至*.*mg/L,这一异常情况引起生态环境部门警觉,安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该单位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进行核查。现场调阅该单位*月*日至*月*日在线监控室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月*日*时**分,有工作人员携带一容器瓶进入在线监控室,将水样管插入该瓶内,并多次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其相关行为所在时间段与COD数据异常骤降时间相吻合。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单位涉嫌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目前,海门生态环境局已向海门区公安局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书,海门区公安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中,海门生态环境局“保真”“打假”两手发力,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运维体系检查与数据质量核查,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的“哨兵”作用,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在线数据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将“三打”行动与行刑衔接机制相结合,针对案情复杂、案件敏感的环境违法案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联动,提供技术、法律支撑,通过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第七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