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邓业鼎、王传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 告(2023)皖1102民初3995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皖****民初****号
邓业鼎、王传琪:
本院******滁州分行与邓业鼎、王传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九时二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