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海南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二次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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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股权(二次挂牌)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深圳联******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ZZCQ*************_*项目名称 海*********%股权(二次挂牌)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 因海******欠缴税款,****年*月**日,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号海涯国际大厦第二层已被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查封。 *. 海******与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琼****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如下:限被告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支付结算欠款 ***.******.***.** 元。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发现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由于上述款项可收回的可能性较低,基于谨慎性原则,海******暂未确认该项资产。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该款项可以收回,如果本次经济行为得以实现,且评估基准日后上述款项有收回,受让方应将收回的全部款项交还给******。 *. 海******与海南定安******涉及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费合同两项纠纷案。其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琼****民初****号判决被告海南定安******应支付原告海******租金总额*******.**元;物业管理费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琼****民初****号判决被告海南定安******应支付原告海******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逾期利息总计*******.**元。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发现海南定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上述款项可收回的可能性较低,基于谨慎性原则,海******暂未确认该项资产。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该款项可以收回,如果本次经济行为得以实现,且评估基准日后上述款项有收回,受让方应将收回的全部款项交还给******。 *.海******欠************及长沙卷烟厂共计*******.**元,由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同步偿还。 *.韦*忠、胡*其等人从海******以银行按揭方式购入**套房产,贷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保证担保人为海******,目前银行贷款无人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起诉海******,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裁定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胜诉,海******预计支付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贷款等*,***,***.**元,由于后期未取得新的资料,故截止资产负债表日预计负债金额仍维持****年*月**日计算数不变。 *. 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等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备查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转让标的股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转让标的股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股权现状无异议。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股权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转让标的股权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或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适用于在公告期交纳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 账 号:********* 开 户 行: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 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 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 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 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标的产权过户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标的企业产权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 **.其他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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