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北农 (渔业)罚〔2023〕20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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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XX,男,汉族,xx岁,出生日期: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工作单位和职务:无,住所:广西北流市新荣镇XX村XX组XX号。当事人刘XX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年*月*日上午*时左右当事人刘XX划铝皮夹泡沫的铝皮船(无任何标识)到北流市圭江明珠大桥往圭江一桥方向约***米处离岸边*米左右开始投放地笼捕鱼,先投放好*条地笼后,回头收第一条地笼,然后在铝皮船上整理好其它地笼准备投放,****年*月*日上午**时**分,当事人刘XX被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当事人作案地点为北流市北流镇六地坡村圭江明珠大桥下游约***米河段,该河段为公共自然水域。当事人使用捕捞工具有:铝皮夹泡沫的铝皮船一艘;地笼**条,经测量每条长*.*米,渔获物经称重净重为***克(非活体,有点轻微腐臭),品种有罗非鱼、白条鱼、蓝刀鱼、泥鳅、麦穗鱼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的水域为北流市圭江为自然水域;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三、询问笔录(当事人)*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地笼捕捞捕捞水产品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渔获物情况;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四、现场取证照片*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证明当事人捕捞水产品的地点;证明有渔获物;证明渔获物的称重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五)在内陆江河拦河(江)放网或者建造鱼床,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仍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年*月**日本机关在北流市新荣镇XX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在北流市新荣镇XX村XX组XX号当事人的家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农(渔业)告〔****〕**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没有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对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三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第*项第(*)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当事人使用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符合严重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人民币****.**元整);二、没收渔获物***克(非活体); 三、没收渔具:地笼**条,每条长*.*米。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沿江北路****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 ?????????????????????? ? ? ? ****年*月*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地址: 北流市沿江北路****号 联系人: 高永华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