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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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栏目: 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 ****-**-** **:** 阅读:次 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版本)》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对遂宁市范围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其它违反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三条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电话:*****、*****热线; (二)来信来访: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三)网格化管理上报:各级网格员通过网格化管理途径报告情况; (四)新媒体举报: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微信、微博账号。 第四条受理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需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以及反映违法行为的图片、影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同时提供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局掌握或未被媒体曝光; (三)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四)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 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经市生态环境局及派出机构查证属实,对被举报对象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对象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对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对象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七)鼓励网格员参与举报奖励,除参与上述档次奖励外,网格员可通过“生态遂宁”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举报的内容经查实确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网格员每件**元的参与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七条第一款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九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条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负责调查的办案机构应通知举报人在**日内领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办案机构按照奖励标准提出奖励金额,经审核审批后发放。网格员的举报参与奖通过微信实名认证后领取。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案件查处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 分享: 返回上页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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