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博罗县档案馆档案外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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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馆藏档案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作用,又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不外借,但档案形成单位(即移交档案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要求外借部分本单位档案的,可由单位档案员凭单位介绍信办理相关档案外借手续后借出。  二、公安、检察、法院、纪检、国家安全部门持注明查阅内容及目的的单位介绍信可以借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  三、为有效保护档案的安全,已经印刷、复印、缩微、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每次借出实体档案不超过**卷(件),因档案的保管要求不适宜外借的,档案馆有权拒绝借出。  四、借出的档案需作为佐证材料的,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后,可以复印、摘抄,但不得拍照、摄录。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档案内容。  五、档案借出须填写《借阅档案审批登记表》,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填写“限期归还时间”和“经手人”两栏,并指导借阅人员完整填写好其它栏目相应内容,经本馆馆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借出。  六、借阅档案时,借阅人员须签订《档案外借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二份,经借阅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借阅单位公章后,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及时送交档案馆,档案馆未收到《档案外借安全责任承诺书》不予办理档案借出。  七、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连续*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归还者,必须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借阅单位须以公函形式说明续借原因,续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连续*个工作日。  八、档案如在外借期间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等情况,将联合有关部门查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九、档案借出后,由受理档案外借业务的档案馆工作人员(经手人)负责跟踪催还所借出的档案。  十、归还档案时,档案馆工作人员须认真全面检查、核对所借阅的档案,确认完好无损后接收入库,并在《借阅档案审批登记表》中“实际归还时间”一栏上填写归还时间。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档案借阅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博罗县档案馆  ****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zwgk/gzwj/tzgg/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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