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罚 [2023] 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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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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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吉林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三组土地****平方米建设库房,其中:工业用地****平方米,目前该库房已建设完成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处以违法用地每平方米*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自然局监察大队办理缴纳罚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