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社所属解放路26号9号楼五年使用权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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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所属解放路**号*号楼五年使用权租赁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综合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SWZC******项目名称 省供销社所属解放路**号*号楼五年使用权租赁资产类别 房产转让方名称 山东省供销社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转让说明事项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承租方设置独立的电、气、暖表,对公共事业单位直接支付并直接收取发票;水费由出租方统一按照当地公共事业单位公示标准代为收取并提供收据,不增加其他任何附加费用。 *、租赁期间,出租方在交承租方租赁房屋时房屋结构完好无损,达到国家正常使用标准。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承租方发现房屋问题自行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不合理装修改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承租方承担费用。修复不了的,承租方负责赔偿。 *、在承租房屋的周围及屋顶承租方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乱搭乱建各种房屋及设施(必要的经营辅助用房除外) *、本合同租赁期满,承租方如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因出租方及上级管理单位或政府项目建设规划,需利用该租赁标的物时,本合同终止。政府或拆迁单位支付的房屋及土地的赔偿或补偿归出租方所有,装修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如届时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期间,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贷款和对外担保,不得在标的物上进行新建、改建,新建改建的部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 *、承租方可将承租范围内的外墙面进行装饰,出现任何法律责任问题与出租方无关。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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