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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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KRCP*X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文化园(大砻坊**号)A**栋***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宇恒 ****年*月*日,我局接到罗宇恒投诉称自己身份信******冒用,******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和财务负责人,不是本人注册,申请撤销冒用登记。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的注册地址大砻坊文化园(大砻坊**号)A**栋***室进行现场核查,经大砻坊文化园管理方******确认大砻坊文化园(大砻坊**号)A**栋***室是虚拟地址,******从未入驻大砻坊文化园从事经******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 于****年**月**日已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委托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对罗宇恒的笔迹进行了采集并鉴定,鉴定意见书******设立登记材料中 “罗宇恒”签名不是出自罗宇恒本人的笔迹。****年*月**日,******申请注册委托人李秀芬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月**日前接受询问调查,李秀芬逾期未至。****年*月**日,我局向区地方金融局、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关于******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告知上述部门如有异议,请于*月**日前反馈;上述部门逾期无反馈意见,我局视为无异议。 经查,******提交虚假材料,于****年*月*******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投诉人罗宇恒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罗宇恒以及受托人张乡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案件来源。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登记的事实。 *.对该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受托人张乡锐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当******登记的事实。 *.投诉人罗宇恒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冒******登记的事实。 *.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证明相关******登记无异议。 *.公示相关材料,证明投诉信息已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的事实。 *.企业基本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被吊销的事实。 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撤销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决定******设立登记。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撤销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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