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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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重大工作规划。指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工作规划,编制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专项工作部署;制定各项市场监管业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承办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采取的行政措施。指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采取贯彻实施的限制性行政措施。 三、起草或调整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指代州人民政府起草并以州人大常委会或者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或调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指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进行监管、执法、调整等长期鼓励或者限制性重大行政措施。 五、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六、研究重要投资项目安排和国有资产处置。 七、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和其他重大事项、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州局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 九、应当由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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