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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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号甘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  地址: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迪某某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申领新增年产****吨马铃薯全粉生产线项目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至民乐生态工业园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某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某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某某)和现场检查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年*月**日上报《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说明》(甘爱薯字〔****〕**号),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废水类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肆仟元整(¥******.**元)******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民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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