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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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张世邗等*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张世邗**********************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张世邗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平七路与***省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张世邗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李海斌**********************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李海斌驾驶牌号为浙AW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亚太大道***号地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何侣**********************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何侣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振业路*号路段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杨二妹**********************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杨二妹驾驶牌号为浙G****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白马镇康宁路**-*号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楼忠兴**********************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楼忠兴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郑家坞镇安平路**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调查事故当中发现楼忠兴,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ZJ)(血检值:**mg/***mL,标准值:**mg/***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杨勇成**********************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杨勇成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郑宅镇锁具大道与锁园路红绿灯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叶玲娣**********************年**月**日**时**分,叶玲娣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侯中线*公里**米虞宅乡外高坑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叶玲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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