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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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冬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年*月**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晋中市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传承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针对草案条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法工委多次赴平遥县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保护现状、行业发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并就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同时,就条例重点规范内容和主要条款赴福建福州市、广东潮州市进行立法考察。二是组织研究修改,在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城镇联社以及平遥县人大常委会、县文旅局、县城镇联社,邀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平遥推光漆器协会会长薛晓东,对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充分吸纳了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法工委就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分别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平遥县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省市县人大代表、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座谈会意见建议进行了再次修改,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平遥县、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余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晋中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文旅厅和市委常委意见。结合各方所提,*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修改情况原草案共*章**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的条款设置、法言法语以及合法性、适当性、逻辑性、可行性、操作性等进行了全面推敲,明确髹饰技艺概念,聚焦非遗传承保护,前后修改百余处,主要涉及明晰政府职责、加大政府保障力度、设定宣传日、成立行业组织、确定行业标准、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修改后的草案不分章节共**条,做到了合法合规、精炼易懂、便于操作。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一)关于法规名称的修改草案初审时,教科文卫委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均属于“保护”的内容,保护包含但不限于传承,因此不宜在法规名称中并列表述“传承”与“保护”,建议删除法规名称中的“传承”。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同意教科文卫委意见。同时,为了更加突出且便于宣传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增强影响力,删除了“晋中市”,将该法规的名称确定为《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保护条例》。(二)关于体例结构的调整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既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又有针对传统工艺美术的条款,还涉及到平遥推光漆器的产品开发与品牌营销,分属不同领域,内容交织略显杂乱,建议从非遗保护的角度切入,重点对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传承、传播、保存和发展等活动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是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条例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该项技艺,条例重点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入,因此采纳该建议。法工委修改时,删除了原草案中涉及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开发营销等有关条款,同时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并对条文顺序进行重新整合,修改后条文比原来减少了**条,体例更加简洁,取消了“章”的设置。(三)关于适用范围及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定义教科文卫委初审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存,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草案中有关于保存的内容,更有传承、传播等保护的具体措施,建议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保存”,并把保护的措施具体化。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修改为“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传承、保存、传播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调研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提出,原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定义表述采取列举的形式无法穷尽所有内容,且不够精准,重点是没有突出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主要特征,比如必须选用大漆作为基本原料,比如描金彩绘等装饰技法,建议修改。法工委修改时采纳该建议,在原草案的基础上,从基本原料、髹漆工序、装饰技法三个层面重新定义了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概念。同时原草案第八条推光漆器工艺特点内容与髹饰技艺的定义重复,修改时予以删除。(四)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第九条第二款制定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保护专项规划都属于平遥县政府职责,建议合并到政府职责中。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在政府职责中增加第二款单列平遥县人民政府职责。同时,在征求平遥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增加平遥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的内容,确保条例的实施。调研时平遥县有关部门提出,机构改革时,平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已并入县文旅局。法工委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删除原草案第五条部门职责中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保护工作”内容。(五)关于增加行业组织、行业标准的内容教科文卫委初审时提出,平遥推光漆器协会和平遥推光漆器艺术学会在协调行业、企业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建议设专门条文对行业协会在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传承与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予以支持、规范。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专设第七条“行业组织”条款,鼓励成立平遥推光漆器行业协会,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宣传推广活动,促进髹饰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征求意见时,有部门提出,《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将“聚焦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中国文化传承弘扬展示示范区及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系统开展标准布局”纳入重点任务,标准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平遥推光漆器作为中国四大漆器之一,在传承与保护中更应发挥行业标杆的积极作用,建议增加“行业标准”的内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在草案修改稿,增加第八条“行业标准”条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平遥推光漆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推动平遥推光漆器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六)关于增加宣传日的内容****年*月**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平遥古城考察调研。平遥县建议将每年的*月**日确定为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宣传日。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七)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已有规定,建议结合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在深入调研并与代表性传承人座谈的基础上,依据《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增加了常随学徒人数的规定。(八)关于增加整体性保护的内容教科文卫委初审时提出,建议增加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内容,将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作为国家级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和地方文化建设相结合,提高非遗项目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今年*月,我市通过验收,正式成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利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政策,促进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传承与保护。”(九)关于增加宣传推广的内容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利用“平遥国际摄影展”“平遥国际电影展”“平遥中国年”等已经举办多次且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展会、节庆活动宣传、展示、推广平遥推光漆器及其髹饰技艺。此外,为在更高层面扩大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的影响力,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在国家级展示场所进行展示该项技艺,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展赛。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同时根据各方面工作进度,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年**月*日。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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