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4年泸州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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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从****年*月*日起,泸州市将实施重新修订的《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年。《办法》明确,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泸州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重新修订,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参保对象和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和政策、承办主体和合同管理、运行管理和服务管理、支付和结算、监督管理、施行时间等内容。《办法》明确了保障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规定给予保障。其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泸州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泸州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元,之后每年起付标准按上年度起付标准的*%进行调增,若由此确定的起付标准高于泸州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泸州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大病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方面,《办法》明确,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进行赔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不设封顶线。具体分段赔付比例为: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赔付;*万元(含*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赔付;**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部分按**%赔付。具体分段赔付比例的调整,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大病保险期限、待遇等待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一致。《办法》还明确提出,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标准降低**%、报销比例提高*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记者 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