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对烟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龙口保利广场店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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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口保利广场店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约定提供商品且对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事实,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上述当事人,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采取在龙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cn/)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执行。联系人:范圣琪联系电话:****-*******特此公告。附件*:******龙口保利广场店-处罚决定书.doc附件*:******龙口保利广场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doc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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