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用注销部分单位特种设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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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且未申报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核查,******等*家使用单位已注销、倒闭、迁移或失联,登记注册在上述单位名下的**台特种设备状态未变更。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现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等*家使用单位共**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停用或注销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一览表》)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公告期**日。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届满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华东街*号(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人:丘睿怡;联系电话:****-*******。 附件: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停用或注销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一览表.xlsx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