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遗失补发声明(李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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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李松梅,身份证号码:******************,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来凤县精神堡办事处西和平居委会二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来国用(****)第**-**-***号)遗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上述遗失的证件作废,并申请补发不动产证书。特此声明!声明人:李松梅****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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