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广东省技师学院章程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广东省技师学院章程序 言广东省技师学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直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副厅级公办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学院创办于****年,原址在广州市杨箕村,“文革”时停办;****年*月,经省政府批准,在博罗县城一七三医院旧址复办广东省技工学院;****年学院正式挂牌,****年*月与广东省梅田技校合并;****年晋升为国家级高级技工学院;****年升格为技师学院;****年学院升格为副厅级单位;****年经省编办报中央编办批准,正式更名为“广东省技师学院”。学院现已建成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共青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等,两次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突出贡献集体记功”荣誉。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足广东、服务湾区、面向全国、走在前列”办学定位,遵循技工教育规律,秉承“崇德尚技,博学精工”校训,紧贴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趋势,坚持全日制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举,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培养“高尚品德、高强才智、高超技能、高质身心”的高技能人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健全学院的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院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广东省技师学院,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Technician Institute。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上塘路***号。设两个校区,分别是:博罗校本部和广州校区。学院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学院网址:https://***.******.***/。第三条 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职业研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服务、研学教育、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技师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实施院、系两级管理。第七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第八条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和职业培训时长,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和其他证书。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第九条学院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落实上级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明确任务和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第十条学院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第十一条学院积极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校园文化体系,培育良好的校风,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第十二条学院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全日制教育,承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等社会服务,开展校企合作、教研和对外交流。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国家战略、经济发展形势和学院发展需要,科学设置专业并动态调整,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合理性。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和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第十五条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上级政策要求,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培养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第十六条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同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单位、企事业单位、政府、研究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知名度。第十七条学院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和核准,设置教学、管理、服务等内设机构,合理配备人员;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根据科学、高效的原则,适时选聘所需人才充实教职工队伍,同时做好教职工管理、职称评聘、薪酬体系完善、收入分配等工作。第十八条学院依法依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第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二十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一条党委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决策机制第二十四条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建立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各自决策的具体事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决策事项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是学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其他会议代替党委会议。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学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趋势研判;学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关系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预算审计;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推荐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有关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界定,即计划内超过界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资金使用。(五)审议党建、政治生态、意识形态、思政课建设等需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学院各级党组织、内设机构、群团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群团组织工作报告以及院务工作重要报告。(六)其他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决定,负责行政事务规定事项、重大事项的组织落实执行。(二)负责行政事务中教学教研、安全保卫、招生就业、学生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认定等决策权限范围内规定事项、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三)负责行政事务中财务资产、后勤采购、基建工作、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非决策权限范围内规定事项、重大事项的前置研究并提出方案或建议,供党委会议研究决策。(四)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常规列席处室为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二)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院长商党委书记确定。(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第一节 民主管理第三十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院教代会的主要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大会的重大事务。 (四)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学院工会、学生会等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第二节 监督机制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学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学院党委的任期相同。第三十五条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党的章程、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三)强化党纪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建设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六)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风建设要求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七)依法依纪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党内法规的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八)加强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第三十六条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上会前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报上级部门和编办批准,设置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等内设机构。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开展教学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三十八条内设机构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技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实施日常管理。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内设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内设机构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三十九条专业系或系(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教学科研等行政事务的,由专业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专业系(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议题交叉的协商主持。第四十条系(二级学院)作为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四十一条系(二级学院)根据学院授权,履行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二)制订并实施系(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四)负责系(二级学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七)负责系(二级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八)负责系(二级学院)资产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九)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行政工作。第四十三条系(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系(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系(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系(二级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第四十四条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系(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系(二级学院)重大事项须由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第四十五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智囊机构、协调机构。智囊机构负责提供相应的参谋和咨询,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七章 教职工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四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二)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三)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加强政治修养,提高业务能力,履职尽责,勤奋工作。(五)践行学院精神及校训,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六)履行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学院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依规聘任各类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第五十条学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一)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建立与学院发展、专业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三)提供与社会、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四)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五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五十三条特聘教授、兼职教师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教育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八章 学生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五十五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村户口(含部分县镇城市户口)免学费就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专业技能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相关专业学习,参加并通过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后,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三)践行学院精神及校训,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七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强化人文精神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生命文化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一)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二)在学生学业、就业、创新创业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四)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第六十条学院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院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十一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九章 保障体系第六十二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生均拨款经费、免学费经费、专项资金、教育收费和其他收入。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学院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财务管理情况,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第六十六条学院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学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第六十七条学院后勤保障遵循“以人为本、优质高效”工作理念,按照服务、安全、节约的工作原则,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第六十八条学院建设公共资源、技能实训、图书资料、档案资料、医疗服务等平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建设平安校园、绿色校园、节能校园和人文校园。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院和谐稳定。第十章 外部关系第七十条学院承担社会责任,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各类学院合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全面促进学院与社会的互动,服务社会发展。第七十一条学院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为学院提供广泛的支持,增强办学实力。第七十二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技师工作站和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技能培训、职业研发、科技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活动。第七十三条学院加强全省乃至全国其他教育机构、各类学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第七十四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国(境)外院校和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院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第七十五条凡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学院校友。校友是学院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院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学院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第十一章 学院标识第七十六条 校徽整体设计由字母、图形和颜色三种要素构成。校徽通过对“技工”的开头字母“j”“G”作艺术处理,使徽标构图富有动感,寓意“立身于技,成就于工”。徽标采用标准色——红色,象征学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勇于开拓、不断进取、追求卓越的精神。第七十七条校训:崇德尚技,博学精工。第七十八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月**日。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九条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一)院长;(二)学院党委*/*以上委员;(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上代表。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以上同意作出。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广东省技师学院 ****年**月*日附件:广东省技师学院章程.pdf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