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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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奥莱生活馆经营的“冬瓜荷叶茶(代用茶)”(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坊武商国际商城(武商众圆广场)负一楼A区*号铺,依法对******奥莱生活馆经营的“冬瓜荷叶茶(代用茶)”,(规格型号:***g(*gx**袋)/包;生产日期:****年*月**日;委托商:西安******;生产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号:DBJ*****************)。****年*月*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XL*-*****),报告显示******奥莱生活馆经营的“冬瓜荷叶茶(代用茶)”“霉菌,CFU/g”检测结果为*.*x***,标准限值为≤***。依据Q/CBHF ****S-****《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冬瓜荷叶茶(代用茶)”,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奥莱生活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原因排******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即日起采取下架处理,并在店门口张贴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保障服务;*、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对商品质量安全的监控,主动的索取每批次的质检报告或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加大检查频次,全面落实门店对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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