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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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餐(饮)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青山商场店的餐(饮)具(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青山商场Y*一层,依法对******青山商场店清洗消毒后且准备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我局收到******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F****),报告显示******青山商场店的小圆碗和分餐勺“大肠菌群,/**cm*”检测结果为检出,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餐(饮)具,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认可我局检验结论。****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强化餐具清洗方法,用洗涤剂洗净餐具表面,用自来水冲洗餐具表面洗涤剂残留;*、将冲洗后的餐具放入洗碗机清洗、消毒并沥干,及时将消毒后的餐具放入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避免裸露在空气中;*、做好消毒记录。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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