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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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本院受理郭生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粤肇高劳人仲案字〔****〕***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向申请人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的情形,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和平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联系电话:****-******* 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