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安徽吉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滁州海旭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谢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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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皖****民初****号 滁******、谢飞虎: 本院受理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日上午**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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