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监测数据造假会受到哪些处罚?——梳理今年以来各省公布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年已过半,回顾上半年的环保服务市场,“打击数据造假”依然是这个领域的高频话题之一。梳理行业相关信息发现,今年以来,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等多个省份陆陆续续公布了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类型之多样,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围绕案例中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案例涉及的法律依据、哪些法定情形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享有不被处罚的权利等问题进行剖析,为行业提供借鉴。情节严重的造假行为会罚多少?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执业律师曹晓凡告诉记者:“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违法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自行监测时弄虚作假;开展验收监测时弄虚作假,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出具虚假报告,在固废鉴别领域违规出具危险废物属性虚假证明,不如实、不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这些违法行为受到了哪些处罚?除了部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或者对案件进行侦办、少数案件被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检验资质外,绝大部分案件在查处中实施了罚款。罚款是此类案件中被运用最广泛的行政处罚种类。例如,今年*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汽车尾气检测“有猫腻”,后果很严重。****年**月**日,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发现涉案人员有异常举动。顺藤摸瓜查下去,检查人员最终发现****年底至****年*月期间,检验机构宋某某等中介人员在为他人代办货车年检时,通过临时套用排气管(三元催化)的方式,使排放不合格货车尾气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宋某某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下,为**辆尾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相关责任人最终受到严厉处罚。检验机构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并被处罚款人民币**.*万元。同时,因为这一案件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台以上,“情节严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将案件线索进行移交,建议******的检验资格。一分钱没挣着,还被处以**余万元的罚款,公司的检验资格也面临被取消的风险,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虽然上述案例中罚款额度略高于**万元,但记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对涉事单位的罚款额度大多低于**万元。曹晓凡解释说:“典型案例中,处罚金额低主要是由法律法规的设定决定的。现在各地都有裁量基准,处罚金额基本都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的合理裁量。”此外,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机动车检测机构数据造假占比最高。对此,曹晓凡告诉本报记者:“主要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的比较多,一方面是因为有机动车检测监管平台发挥作用,存有视频监控,取证相对比较容易;另一方面是多地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但由于目前尚未掌握准确的现实执法案件的数据,不确定现实中此类案件是否同样占比较高。”也就是说,公布出来的典型案例的类型结构不一定完全与现实吻合,不能反映现实全貌。对造假行为的处罚依据有哪些?曹晓凡告诉记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典型案例显示,针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大多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另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浙江省、海南省、江西省、山东省、辽宁省、广东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江苏省等地均出台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典型案例中较少被引用。”此外,浙江省发布的一起运维单位工作人员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例,处罚依据的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江苏省发布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时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依据的是《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山东省发布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出具虚假报告的典型案例,分别依据的是《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发布的一起在固废鉴别领域违规出具危险废物属性虚假证明的典型案例,依据的是《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发布的一起不如实、不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典型案例,涉嫌刑事犯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大多数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例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哈尔滨市依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多次人为修改湿度检测上限、颗粒物检测上限和分析仪串口设置,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涉嫌存在人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的环******嫌疑人黄某某、施工方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俩人对违法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量程的行为供认不讳。此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案件最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哪些法定情形下享有不被处罚的权利?处罚有理,不处罚也有理。哪些法定情形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享有不被处罚的权利?曹晓凡告诉记者:“《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是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曹晓凡介绍,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不得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