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促进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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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征求意见后修改稿)?为加强全县海域管理,提升用海审批效率,促进海域资源有效利用,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用海政策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号)、省资规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号)、省资规厅 省财政厅 省旅文厅《关于加强海洋旅游业用海要素保障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规定若干措施如下:一、稳妥开展新村潟湖内用海审批工作(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规划,在新村潟湖内符合渔业用海规划区域组织开展海域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二)在新村潟湖现状为渔业用海区域申请用海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新村镇户籍;(*)属本地区域原著渔民,人员身份由所在村委会审核后报新村镇政府确认。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按以下原则审批海域使用权:(*)原已取得过海域使用权证现已过期的,可在原区域重新申请;(*)原持证人已死亡、其直系亲属仍实质开展经营的,其直系亲属可在原区域重新申请;(*)原持证人已死亡、其直系亲属不再实质经营的,由所在海域实际经营者申请海域使用权。(*)原海域使用权证遗失,由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其他海域按照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依法依规用作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养殖用海。(三)新村潟湖渔业养殖用海期限为十年。首次申请出让海域使用权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内申请人依照政府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再申请延续八年。(四)支持新村潟湖符合规划海域发展休闲渔业。允许新村潟湖海域******、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营或出租的方式发展水上渔家民宿、渔排餐厅、海钓基地等休闲渔业项目,但应按照新用途开展海域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切实保护好新村潟湖生态环境,原渔业养殖海域使用权期限可延长至十五年。(五)为防止无实际用海需求的人员长期占用海域,鼓励新村潟湖内渔民转产转业,新村潟湖内不适用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对依法依规清理出来的长期占用海域,符合规划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产业。二、优化深海养殖用海审批程序(六)县政府规划的深水网箱养殖区域,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审批出让给本县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由所在乡镇政府确认。(七)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申请方式获得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用海面积不超过**亩(含**亩)的直接免缴海域使用金,超过**亩的部分按标准缴纳。(八)其他经营主体需取得深水网箱养殖区域海域使用权,可直接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准入协议或向县农业农村局承诺遵守准入协议后,向县行审批服务局提出用海申请后启动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程序。(九)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经营主体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应在*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合同视为动工建设),*年内实际投产,*年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三、完善海洋旅游业用海审批程序(十)县旅文局应当会同县资规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科学制定旅游用海准入标准。(十一)经营主体与县旅文局签订准入协议后,向县行审批服务局提出用海申请,县行政审批局书面征求县旅文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村农业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意见后,启动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程序。(十二)鼓励支持在我县沿海建设、经营酒店、旅游区、游艇码头等物业的经营主体申请其项目附近海域发展海洋旅游业。(十三)经营主体在固定海域开展水上摩托艇、橡皮船、帆板、拖伞等排他性海上旅游经营活动,以及开展游艇驾驶培训、帆船帆板训练等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十四)经营主体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应在*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合同视为动工建设),*个月内达成实际投资,*年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与县政府或负责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以协议约内容为准。四、科研用海审批问题(十五)县科工信局应当会同县资规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科学制定科研用海准入标准。(十六)项目用海性质属公益性科研用海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与县科工信局签订准入协议或向县科工信局承诺达到的标准后,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以审批出让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十七)承担国家与省级科研任务的,经县科工信局确认后,可直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以审批出让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五、监督管理(十八)未完成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值未达到约定标准、但已开工建设的,以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在约定时间节点未完成建设进度的可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与县政府或负责招商的部门有招商协议的,以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十九)海域使用面积在**亩以下符合收回条件的,县政府委托县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可直接收回海域使用权。(二十)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文局、县科工信局等部门应当督促海域使用人严格按照项目用海准入条件开展建设,将准入条件落实情况纳入海域使用项目监管内容。(二十一)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出让合同或准入协议中应明确退出机制,约定清理用海设施的责任主体和拆除期限。(二十二)县资规局应当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文局、县科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应加强用海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人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开展生产经营。(二十三)海域使用人应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对不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二十四)海域使用人涉及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变化,并与本通知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为准。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网上公示**天,于****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