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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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 当事人:芜湖市侯******等***家企业(名册见附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GX**等***家企业(名册见附表) 住所(住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国货路**号和平大厦a****室等***个地址名册见附表 法定代表人:李亚博等***人(名册见附表)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场主体检查中发现芜湖市镜湖区国货路**号和平大厦没有登记注册中的芜湖市侯******等***户企业,本局于****年*月*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份,现场核查表、现场检查照片各*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地址不存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户企业的设立登记的住所承诺书,证明当事人的虚假承诺情况; *.物业证明*份,证明上述***户企业经营场所地址不存在; *.通过易政网、邮寄登记等方式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镜湖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就撤销上述***户企业登记征询意见函*份,证明向上述单位征询意见的事实; *.镜湖区市监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份,证明将上述***户企业已列异的事实。 ****年*月*日我局在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上述***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提交虚假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撤销芜湖市侯******等***户企业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撤销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芜湖******等***户企业(*).xlsx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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