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向史长会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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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号),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附件:*.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号)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温鹿市监撤字〔****〕*号撤销登记决定书 ****** ***.******.***.end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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