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精神病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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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播放 正文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序号姓名档案编号证芯编号注销原因注销时间*韩冀**************X**********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年渝中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年*月**日相关新闻 政策原文 附件获取 相关推荐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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