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和平县公白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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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平县公白镇***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申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公白镇***MW光伏电站项目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和平县公白镇东联村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和平县公白镇***MW光伏电站项目位于和平县公白镇东联村。用地面积约*******.**m*(约合****亩);项目拟装******块***Wp单晶硅太阳电池组件,由**个方阵组成。总装机容量为***MWp,项目总投资*****万元。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及****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废水收集后经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道路冲洗、出入工区的车辆轮胎冲洗等,不外排。光伏组件清洗废水直接用于灌溉板下种植的中草药植物,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旱作标准。 (三)、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项目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固废处理执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股室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和平县城东堤路**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邮编:****** ****年*月**日(公示版)和平县公白镇***MW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