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三争”质效评价体系竞争性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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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三争”质效评价体系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元兴楼***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 **点**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DZZZ********* 项目名称: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三争”质效评价体系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 (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三争”质效评价体系 * ****** 项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否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谈判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预留形式:【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比例:***%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应对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模板,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对应模板的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均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 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元兴楼***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 **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元兴楼***室 五、开启 时间:****年**月**日 **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元兴楼***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      地址:漳州市华安县平湖路         联系方式:林先生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元兴楼***室             联系方式:小蔡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蔡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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