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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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CTG**R住所:容县容州镇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梅龙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城西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容县五九医院”上发布一则推文《五九医院|中医特色显神奇,赠送锦旗表谢意》。推文报道了当事人医治李大叔及李大叔赠送锦旗的过程,以及关于“五九医院中医科”和医生的介绍,涉嫌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收集相关材料等调查,现已查清案情。在办案过程中,本局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于****年*月**日注册成立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并开设了微信公众号“容县五九医院”。****年*月*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五九医院|中医特色显神奇,赠送锦旗表谢意》的推文广告。上述推文的前部分使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宣传报道了当事人医治李大叔过程及李大叔赠送锦旗过程,后部分使用文字和图片介绍了“五九医院中医科”的特色区域、纯中医技术疗法和诊疗技术及医生成毓武、陈兆松、梁桂明的工作年限、擅长治疗疾病种类,最后是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可通过公众号中“来院路线”链接导航到当事人处)。当事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宣传医院中医科和医生、联系方式的医疗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推文截图、举报登记表等。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在公众号发布关于患者送锦旗的推文中出现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次医疗广告宣传仅发布于本医院微信公众号内,且内容属实、阅读量及点赞量不高,对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等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整。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网络交易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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