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2023年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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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海关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落实举措的通知》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确保符合要求外资研发中心及时享受政策,现开展****年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审核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万美元;******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四)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二、申请材料(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研发总投入的证明材料;(四)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约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三、申报方式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审核工作由市商务局直接受理,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可联系经开区投促办协助申报。联系人:孙宏飞 联系方式:***-********特此通知。附件: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年*月**日附件:https://***.******.***.cn/upload/files/****/*/附件: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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