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不动产依职权注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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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将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坐落权利类型权利性质面积用途备注*曹吉甘(****)皋兰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宅基地使用权自建房***.**平方米住宅 公告单位:皋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建德大厦**楼****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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