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关于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解除查封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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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对******的两个生产用电配电柜和两个生产用电闸箱予以查封(陕K佳环查字〔****〕**号),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解除查封。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做出解除查封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陕K佳环解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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