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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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镇),师市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师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现印发给大家。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年*月**日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备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任命时间不足*个月或证书过期*个月内;*.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培训学时在规定学时**%以上;*.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厂级、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比规定仅缺少*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记录,记录缺项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记录缺少*项以内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项以内的;(*)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小微单位),记录缺少*项以内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项以内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记录缺少*项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项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仅*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执法检查期间未发现直接作业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比实际需要额度**%的;(*)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小微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实际需要额度**%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实际需要额度**%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从事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过期*个月以下;(*)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小微单位),过期*个月以下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小型建设项目不予行政处罚;*.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小型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号)有关标准进行界定。*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违反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许可证类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本证自采矿许可证届满时失效,未按照规定交回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类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仅逾期*天;*.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规定登记备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自该单位到师市作业之日起算**日内未备案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仅逾期*天;*.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改变工艺技术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仅逾期*天;*.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超过规定时限*天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至生产企业竣工验收日、进口危险化学品抵达海关日之前(包括当日)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等三项咨询问题未准确回答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超过规定时限*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有效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三十条第四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等三项登记内容不如实的,仅有*项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三十条第五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经指出错误后立即改正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主要负责人履职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职责仅有*项未履行,且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职责仅有*项未履行,且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应急管理部令第*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对可能受影响的人员未告知,*人以下;*.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应急管理部令第*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应急物资及装备不足规定**%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维护、保养次数不足规定缺少**%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不足标准规定标志**%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以下;*.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辨识不全(辨识数量不足规定**%)、措施适当、有台账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审批方案的作业环境评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和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项内容,方案内容缺少*项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按照作业前检测、作业中的定期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中断作业的重新检测等*个检测监测事项,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个检测指标,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类检测信息,*个检测指标、*类检测信息仅缺少*个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按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违约责任等*个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减少*个事项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类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施工单位未书面通知但管道所属单位确认收到施工单位通知、开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类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施工单位开工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完成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不相符内容低于*%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没有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新的危险特性自发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不相适应的比例不超过*%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类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在仓库设计容量**%以下;*.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企业收到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备案;*.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自储存之日起超期*个工作日内未备案;*.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作出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决定之日起超期**个工作日以内未报备处置方案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注:本清单适用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