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张家界市永定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因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实际行动营造禁烟浓厚氛围,对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争做保护无烟环境的模范居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等率先垂范,严格遵守禁烟相关规定。各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宾馆、车站、商场、影院、网吧、餐饮店、体育场馆、公园等所有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止吸烟,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落实控烟责任,带动全社会创建无烟环境。各类公共场所须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出租车、公务用车和公共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实行全面禁烟,在车内张贴禁烟标志,司乘人员积极主动劝阻吸烟行为。*.全区各单位、医院、车站、学校、企业、社区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营造争创无烟环境的浓厚氛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领域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禁烟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良好氛围,培育“不吸烟、不递烟、不送烟”的社会新风尚。*.任何人均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行为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责令改正,按照《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对行为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永定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