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讷河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检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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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号)要求,讷河市财政局于****年*月**日至**日对你单位****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打印相关明细账簿。****年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元,未打印明细账页,往来款项不明确,不能清晰地反映债务主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不完整。****年**月**号凭证,用自有存款付讷河市通达维修队的维修工程款**,***元,未附维修合同,不能完整的反应该经济事项的全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二、处理建议 一是建议单位对明细科目进行打印,使科目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其他应收款的对象。 二是要求单位补全原始凭证,将维修合同附于相应的会计凭证后,在以后的会计核算中注意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以上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局监督评价股。 联系人:李焕,电话:****-*******,地址:讷河市财政局。 讷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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