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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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政综〔****〕**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潭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通告如下: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平潭三十六脚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坛风景名胜区、平潭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平潭海岛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十八村省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平潭县人民政府或者平潭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特此公告。平潭县人民政府****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