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利剑”行动 郴州市公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为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全力推进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郴州市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联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发挥警示作用,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现公开曝光*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湖南******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年*月*日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接石盖塘污水处理厂报告,反映其进水在线监测设备出现异常报警,进水中COD和氨氮浓度超标,水体呈墨绿色并散发异味。****年*月*日,北湖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沿着污水管网和异味沿路排查,发现石盖塘街道一个生活污水井盖被撬开并有偷排痕迹,通过异味特征锁定了湖南******。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月*日晚有槽罐车出入,且该公司内贮存的废碱液出现明显减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版)》,废碱液(碱水混合物)属于HW**废碱类危险废物(***-***-**),但该公司拒不承认其实施了非法倾倒废碱液的事实。
****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月**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来函,表明该案与公安部交办的案件嫌疑人员为相同人员,请求补充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湖南******在明知村民黄某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相关废液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处置废碱液和废油漆渣,黄某源于****年*月*日晚将约**吨废碱液和废油漆渣倾倒在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的生活污水管网内。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委托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该所****年**月**日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湖南******倾倒的废碱液和废油漆渣均属危险废物。
****年*月**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来函,告知湖南******为逃避打击伪造了一个假现场,该公司于****年*月**日将约**吨废碱液和废油漆渣转移至石盖塘镇某米厂对面露天堆放的*个铁罐内,建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属实。****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以逃避行政处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后,于****年*月**日向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暂缓办理湖南******的注销手续,但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湖南******已于****年*月**日登记注销”。****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向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函,建议撤销湖南******的登记注销;*月**日,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撤销了湖南******的登记注销,*******名主要负责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年**月**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对湖南******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锁定*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将案件移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的侦办过程曲折复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发现后采取了拒不交代、伪造现场、注销登记等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但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院等部门协调联动,一步步固定证据,终于将*名犯罪嫌疑人抓捕起诉,既体现了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又体现了法律的威严。********逃避监管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
****年*月*日晚上,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郴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和汝城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开展夜间联合执法检查,******厂外公路水沟中有*处明显的水流。经湖南省郴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检测,该*处水流的pH值分别为**.**和**.**。随后,联合执法组现场对水沟中的水流进行了跟踪溯源,发现*处水流******雨水排口排出。经调查,******于****年*月********处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采用虹吸原理往雨水沟排放,经雨水沟流入浙水河。根据湖南省郴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该公司外排生产废水中砷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汝城县森林公安局。*月*日,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刑事立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案件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启示意义】
本案企业通过软管偷排的方式将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且偷排生产废水中砷超标三倍以上,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且企业也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被刑事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力协作、精准办案,涉案企业及人员将受到法律惩罚,有力地震慑了心存侥幸、挑战法律权威的不法企业及人员,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图片附件**汝城******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
****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湖南省郴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东江湖流域涉重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汝城******正在排放生产废水。经湖南省郴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外排生产废水中铅和砷的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汝城******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郴州市公安局。****年*月**日,郴州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东江湖流域上游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有力保障了东江湖水质安全。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排查问题线索,环境监测人员及时提供技术支撑,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图片附件**宜章县一六镇谭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联合一六镇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于****年*月*日赴宜章县一六镇观音寺村现场调查,发现该村一处荒田内倾倒了大量呈酱色的废液和废渣,散发刺鼻气味,废液和废渣外溢至旁边小溪后最终排入乐水河,对下游水体造成环境影响。经调查,谭某利用槽灌车将约*吨废液和废渣倾倒在其本人位于一六镇观音寺村的荒田内。经溯源,废液和废渣来源于宜章县长村乡某废品收购厂,该厂从江西赣州购置废铁皮后通过碱液加热蒸煮,所产生的废液和废渣委托谭某处置。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对荒田中遗留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荒田遗留废水中锌、铅和铬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三倍以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宜章县长村乡某废品收购厂使用碱液加热蒸煮清洗废铁皮产生的废腐蚀液和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谭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年*月**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将此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宜章县公安局。****年*月**日,宜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宜章县公安局已对*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启示意义】
本案存在作案隐蔽、流动性大、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反应迅速、密切配合,及时控制了正在倾倒现场的谭某及槽罐车,获取了第一手证据材料,确保了案件的顺利侦破。在未确定倾倒废物来源和性质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取样监测,有效收集并固定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