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福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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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民宗撤字〔****〕*号当事人:福鼎福兴道观统一信用代码证:********MCU******W地 址:福鼎山前街道梅溪村梅溪里**号你场所于****年**月**日提出要求变更场所负责人的申请事项,我局于**月*日向你场所下达行政许可决定,通过费汉曹为你场所的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并将场所负责人变更为费汉曹。现根据群众反映并经调查核实,你场所在拟任负责人变更为费汉曹的执事会议上原负责人未参与,会议纪要议定事项不清晰,形成决议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福鼎市福兴道观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决定。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予执行。福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