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扶自然资罚字﹝2023﹞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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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当事人:冯艳华,身份证:******************我局于****年*月*日对你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号城南华府**-*号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年*月**日办理了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号城南华府**-*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设层数*层。你于****年**月开工建设,****年*月竣工,共建了*层钢混楼房。你于****年*月**日办理了该处房屋土地部分的《不动产权证》,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平方米。根据我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及现场核验,确认该处房屋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你实际建设建筑面积超出批准面积***.**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上述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核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其他相关材料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扶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扶绥县财政局、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扶绥县建筑工程单价的通知》,砖混结构工程造价单价为****.**元/平方米,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罚款,即(***.**平方米×****.*元/平方米)×*%=****.*元罚款额为陆仟贰佰零贰元贰角(¥****.*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存罚款并到我局交清罚款(银行全称:扶绥县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行;请备注该款项为:扶绥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如逾期不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扶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电??话:****-*******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号(桂林银行旁)?????????????????????????????扶绥县自然资源局???????????????????????????****年*月**日 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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