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宋孝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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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宋孝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与被告宋孝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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