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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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自****年*月*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年底。二、自****年*月*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执行,即分别执行*.**%、*.**%、*.**%、*.**%、*.**%、*.**%、*.**%、*.**%,实施期限至****年底。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报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