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淮水北调线调蓄及管道工程监理项目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淮水北调线调蓄及管道工程监理(招标编号:2023DFABZ01883/GCZB-2023-008)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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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淮水北调线调蓄及管道工程监理(招标编号:****DFABZ*****/GCZB-****-***)
澄清及修改通知**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决定,现对“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淮水北调线调蓄及管道工程监理”项目,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含暂列金**万元)。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第(-)条第*点”由“*、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管道等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金属结构设备、机电设备及管道等进行驻厂监造(电气设备、电力电缆的驻厂监造除外)。”
三、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回复:
*、****年*月*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淮水北调线调蓄及管道工程监理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本项目的工程等别为Ⅰ等、工程规模为大⑴型。
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可以承担Ⅱ等(堤防*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的规定不符;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第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等别(Ⅰ等)和工程规模(大⑴型),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为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建议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修正投标人资格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 “工程等别为Ⅰ等、工程规模为大(*)型。”指的是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整个项目。根据设计标准,本次监理的施工项目内工程等别最高为II等,都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许可的可承揽业务范围。
因此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无需修正。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单位及时下载。
招 标 人:安徽省******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公路******
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