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淮北市科技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澄清答疑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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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债券项目澄清答疑***、原“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 最高投标限价中规定“其他费用(含担保机构担保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资产评估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折算承销费费率*.*%(含)/年”。 一方面,目前市场上从事发债担保的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属于稀缺资源,一般不会参与客户发债担保事项招投标事宜;另一方面,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收取高低主要取决于发行人自身的资质情况、抵质押物对拟发行规模的覆盖率以及双方的沟通情况等因素,前期一般无法提供精确的担保费率。因此,将担保公司费率情况纳入评分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最后,担保费用成本一般在年化*%,远远高于承销费、会计师审计费及其他费用之和,与*分的分值权重严重不符,不具备有效的比选效果。 答复: (*)调整删除招标文件中“担保机构担保费用”相关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内容同步修改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债券主承销商承销费费率最高为 *.**‰(含)/年(不含律师、会计师及评级机构费用);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折算承销费费率 *.**‰(含)/年;其他费用(含会计师事务所费用、资产评估机构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资产评估机构费用的费用含首次申报及债券存续期后续服务每年度的相关费用,不含担保机构担保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折算承销费费率 *.*‰(含)/年。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最终结算时承销费=实际发行规模*承销费中标费率。上述中介机构需具备证券业务服务资质。 (*)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中删除“担保机构担保费用”相关内容。 (*)分项报价清单删除“担保机构担保费用”投标报价。*、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中要求本次投标人需要整体打包第三方服务报价包含担保机构报价,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因详见上文描述;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规定“由中标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或由分包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其中“由中标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不合理,理由如下:本次招标项目并非工程类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与发行人具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债券业务的监管要求,若承销人与分包单位签署合同,有可能产生“承销人不得干涉发行人选择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风险。 答复:描述修改为:“上述需要整体打包的第三方服务内容,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若中标人无相关资格资质,可另行分包给具有相关资格资质的单位承接,由分包单位与甲方分别签订合同,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中标人对分包的质量负责。” *、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之评分细则之“*主承销支数及协调担保能力”规定的查询路径无法体现“债券担保人为本次发行人所在省级区域内的AAA******”这项评分要素,建议修改。 答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之评分细则之“*主承销支数及协调担保能力”修改备注如下: 注:①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Wind(万得系统)系统查询数据截图复印件;②发现存在虚假数据的情况,取消中标资格;③Wind(万得系统)查询路径及要求:Wind 数据库-债券-专题统计-一级市场-新发行债券-筛选开始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截至日期为 **** 年 * 月 * 日—******债、企业债并提取数据,数据筛选发行主体评级为 AA,筛选主承销商为响应人,筛选担保人为响应人本次发行人所在省级区域内的 AAA ******,筛选查看承销支数。 *、原招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包含债券主承销商承销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资产评估机构费用。(*)报价中不应包含担保机构担保费用,原因详见上文解释;(*)分项报价单中未体现按年报价,还是一次性按总费用报价,容易造成响应人报价混乱的现象;(*)主承销商费用和律师费用一般是发行结束后一次性收取,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在债券发行前后的各个年度均会收取,若不统一标准,容易造成响应人报价混乱的现象。因此,建议将各家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债券拟发行规模和债券存续期限进行年化处理。 答复:分项报价清单说明中增加:*.分项报价中,各中介机构需按照 * 年期,发行规模 ** 亿元核算其相关费用,并折算费率(‰/年)进行报价,即分项报价清单中的“费率(‰)”修改为“费率(‰/年)”。会计师事务所费用、资产评估机构费用的费用含首次申报及债券存续期后续服务每年度的相关费用。淮北市****** ****年*月**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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