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拟注销过期道路运输证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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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延续)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对下列拟注销的货运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请相关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到原发证机构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将按规定予以注销。特此公告。淳安县交通运输局****年*月**日报送过期道路运输证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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